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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劳人仲案字〔20suncitygroup太阳新城app22〕第36号仲裁判决书

时间:2024-12-02

  申请人:李潇,女,汉族,身份证号370*************22,住邹城市中心店镇二十里铺村星二巷23号。

  被申请人:山东小布丁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高新区冠亚星城C2号楼商铺1-2层150号,法定代表人:罗海侠,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李潇与被申请人山东小布丁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潇,委托代理人马志成、宋小丽,被申请人经通知未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2019年3月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托班老师,月工资3100元,2019年1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拖欠2019年12月工资至今,2019年12月3日申请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依法认定工伤,现已构成9级残疾,被申请人至今没有给付相关赔偿,现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后续医疗费128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0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九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赔偿279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营养费、陪护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0元;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18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77488元。

  本委查明:申请人2019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托班老师工作,被申请人自2019年5月开始通过申请人账号为6231***********2996的济宁银行向申请人发放工资至2019年11月18日,其中2019年5月15日发放工资2300元 ,6月17日发放工资2600元,7月21日发放工资3425元,8月15日发放工资3100元,9月28日发放工资3100元,10月16日发放工资3595元,11月18日发放工资3200元,平均工资为3045.71元。2020年6月4日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邹人社工伤认【2020】6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2019年12月3日所受伤害为因工受伤。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21年10月20日作出济劳鉴工【2021】1146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玖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无生活自理障碍。2022年3月16日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鲁劳鉴伤字【2022】130号再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无生活自理障碍,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申请人受伤部位为双侧下颌骨骨折,颌面部外伤,牙外伤。申请人受伤后两次在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时间为42天,2020年6月16日第二次住院,时间为4天,共计住院46天。两次住院病历的长期医嘱单中均表明留陪护一人。陪护人2019年6月、9月、10月、11月、12月工资分别为5194元、5194元、4877元、5000元、6000元,平均月工资为5253元。2019年度平均月缴费工资为3269元。2021年12月27日申请人因受伤牙部位在兖矿新里程总医院治疗花费1280元。申请人庭审时变更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解除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186.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7749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后续医疗费128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suncitygroup太阳新城下载、营养费、陪护费、误工费等损失15000元;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留薪期工资15500元。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工伤认定书、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申请人的两份住院病历、申请人济宁银行个人活期存款历史交易明细、陪护人2019年6月至12月的工资转账记录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申请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申请人2019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托班老师,2019年12月3日申请人受伤后经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受伤,2021年7月被申请人撤销邹城分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客观情况不能继续履行,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2021年7月解除劳动合同应予支持。

  申请人的第二项仲裁请求,申请人经济宁市、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无生活自理障碍。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3269元=29421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7月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伤残补助金,按照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4906元计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906元/12个月*7个月=43695.17元,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伤残就业补助金74906元/12个月*12个月=74906元。

  申请人的第三项仲裁请求,2021年12月27日申请人因受伤牙部位在兖矿新里程总医院治疗花费1280元,被申请人应支付该后续治疗费。

  申请人的第四项仲裁请求,申请人2019年住院治疗42天,山东省2020年3月1日前我省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3月1日之后为25.63元/天,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伙食补助费20元/天*42天+25.63元/天*4=916.89元。申请人两次住院医院均出具长期医嘱要求留一人陪护,陪护人的2019年平均月工资为5253元,申请人共住院46天,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陪护费5253元/21.75天*46天=11109.79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营养费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第五项仲裁请求,申请人受伤部位为双侧下颌骨骨折,颌面部外伤,牙外伤,申请人住院共计46天,结合《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申请人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应为4个月,4个月*3045.71元=12182.84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裁决如下: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42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695.17元、一次性伤伤残就业补助金74906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suncitygroup太阳新城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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